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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ar All :
這次小弟所要傳達的壽險資訊為:
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日解釋,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核保及理賠原則,在一定條件下,保險公司可接受以收據影本、抄本或謄本等文件辦理理賠。」
這並不是一條新的規則,而是重新申明其原則,簡單講就是若你以前所買的保單內容有實支實付這一部份的話,請檢查是否有重覆投保,從帳面上來看,重覆投保乍看是對保戶有利,但是若事前保戶並無通知保險公司有重覆投保的話,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責任,除非是保戶有事前告知,而保險公司仍進行受理,在保險理賠上,保險公司才需要負責任,這部份在未來一定會有許多糾紛,請各位注意。
小弟會定期將一些重要的資訊傳遞給各位,若有任何關於理財資訊、壽險問題想知道的都可以來信詢問,再麻煩你回信告知我,謝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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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th best regards
ING安泰 英叡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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